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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重要通知】依教育部指示,請有提供租(借)場地之單位,於111年10月31日前修正租(借)用辦法、相關契約及法規。

1.依據教育部111年全國大專校院資安長會議規定,與教育部資通安全稽核要求辦理。

2.限制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要求如下:

  • 學校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,明訂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(如大陸廠牌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。
  • 針對現有委外契約,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。
  • 備妥應變機制,如遇駭入侵,能緊急斷電下架。

3.各單位有場地租借使用時,將上述要求修正至本校場地租借使用辦法、相關契約及法規
   範例:「借用L204教室期間,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(如大陸廠牌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;若有發現設備遭駭入侵,請立即關閉該設備電源及通知管理人員,進行後續處理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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